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刑事再审案件审理效率并确保审判质量,特制定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此规定旨在规范案件审理流程。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按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无论是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还是申诉。
第二条,收到抗诉书后,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会退回检察院;若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会要求检察院协助查找;抗诉书未提供准确地址,应在七日内补充,否则维持原判;如抗诉以新证据为由,需附全证据,逾期未补则维持原判。
第三条,申诉需附全新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的需提供线索。未附或逾期不补者,将不予受理。
第四条,参与过原审程序的合议庭人员不得参与再审程序。第五条,再审案件需依法开庭审理,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需要审理事实或证据、检察院抗诉、可能加重刑罚等情况。
第六条,部分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但量刑过重,1979年前的案件,原审被告人死亡或丧失能力等。第七条,共同犯罪再审时,部分同案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出庭。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除非特殊情况。第九条,开庭前,法院会确定合议庭成员、送达相关文书、通知辩护人等,并公开开庭信息。
第十条,检察院未出庭的再审案件,法院将视为撤回抗诉处理。第十二条,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或未到庭,法院会中止审理,待其到案后恢复,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终止审理。
以上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与先前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适用于刑事自诉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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