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鉴定费由举证方承担还是有败诉方承担?

如题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如存在要求鉴定事项时,因鉴定所需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做法一直认为该费用应当遵循“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也总将该费用归入诉讼请求中要求对方承担。笔者认为该做法并无法律依据,而应予纠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29条规定,败诉方除应承担的主债务外所应承担的也只是诉讼费用,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不可否认,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鉴定费用的确属诉讼费用范围而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事实证明,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用已不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该条中,法律以概括的列举方式将诉讼费用的范围给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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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01
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目前大多法院判决均最终判决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可少数法院的少数判决却以国务院该条规定,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最终结论为申请鉴定方的主张成立时,仍由申请鉴定方承担鉴定费!其中又出现两种情况,一种直接以该理由判决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一种干脆在判决时不处理鉴定费,也就是申请方缴纳后虽然结论对其有利,但鉴定费仍由其承担。
国务院发布的该缴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其未明确鉴定费最终由何方承担。致使出现争议。
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明确,否则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存在很大的漏洞,影响司法公正。
第2个回答  2020-02-10
由举证方,就是要求鉴定一方承担!
诉讼费才由败诉方承担!
不是什么细小问题都要有法律条款的,有的只是一般的司法规定或司法解释,鉴定费肯定是要求鉴定一方承担呀,难道对方出钱让你鉴定出来做证据证明他有罪呀。无论从公平、还是私人利益角度考虑,鉴定费肯定由鉴定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