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方应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如题所述

此问题涉及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合同法》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本应先履行方得知了后履行方存在可能危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对方同时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否则自己可以暂不履行。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先履行合同方可采用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也要小心谨慎,必须具有充足客观的证据时方可以行使,也就是说证据的来源一定要准确,并且最好手中已经握有证据,否则就可能因为消息来源不当而使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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