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川劳社办[2007]72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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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72号
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
员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
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
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
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我省老工伤人
员较多,涉及的问题时间跨度较长,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也
较大。近年来,一些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解除劳动
关系有关待遇等问题,长期信访、上访的情况较为频繁。妥善解
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四川
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
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
充分认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重要性和迫
切性,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原则。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
际,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确保工伤保
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将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已经将老工伤人虽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
和完善;尚未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搞好摸底
测算,今年内启动解决“老工伤”工作。各地在2008年底前,解
决“老工伤”工作上有明显进展;“十一五”期末,全省老工伤人
员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前的工伤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
单位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人员;2、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
老金期间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政策被初
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3、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工
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未作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
各地应严格依照职工发生伤害时的政策规定,对老工伤
人员进行清理核实。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
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
员,由用人单位首先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核实;破产、改制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本人档案材料核实。
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属于
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
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资金筹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
能力,研究基金筹集渠道,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管理后的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较多的统筹地区,可直
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较少的统
筹地区,可采取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地方财政适当
补助等办法,解决资金筹集问题。既要确保工伤人员待遇支
付,又要防止发生基金风险。
五、老工伤人员的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要研究老工伤人
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
保险统筹管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
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保险待遇。
六、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按照省委“坚持科学发展,构建
和谐四川”的工作主题,以及省厅“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
惠民行动”的工作要求,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
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
实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
制管理,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地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
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进展及情况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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