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法人。
因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构成要件中 “依法成立”的含义;缺乏“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缺乏法人应具备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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