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10
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村民覃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山地进行开道并挖掘石料,造成集体林地被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的1000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覃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冯某等人,在大新县昌明乡奉备村一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上,使用钩机开道并挖掘石料,造成集体林地被毁坏。覃某实施违法行为期间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3741公顷(折合5.6115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石山灌木。因覃某的无证挖掘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同时覃某将挖掘出的石料出售得款共计1000元。案发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5.6115亩用于开道、采掘石料,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覃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