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1、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如下:
(1)真正的行为人确定性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就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具体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者产生的因果关系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右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只是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产生,因此,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举证的责任不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来说,每个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责。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行为人仅仅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免责;
(4)责任的后果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则成立一般的单独侵权,就其损害后果份额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害份额,就应当推定每个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但是,在共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5)意思联络共同性不同。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外,无意思联络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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