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主的流浪狗,固定喂养人是事实上的狗主。法律认定固定喂养与狗主将狗散养在外一样,喂养流浪狗不仅会让狗长期滞留圈占领地,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还会让未绝育的流浪狗吃饱喝足后有精力去繁殖下一批,这也是动物自然的繁殖规律。
当流浪狗咬人以后,如果没有人饲养的话,那么将由原来饲养的人员进行赔偿,其次如果有人进行长期投食的话,那么由长期投食的饲养人来进行赔偿。这是由于长期投食饲养人员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流浪狗伤人投喂者应当担负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就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为: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爱心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将在爱心收养人和动物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爱心收养人可能会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而对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动物主人追偿。
没有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时,善意投喂人与动物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此时,善意投喂人只是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被投喂的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为动物主人。
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其在一定范围的长时间聚集,这种行为是对流浪动物的不规范救助行为,而且,投喂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此时,爱心人士就会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