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如题所述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调整国家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权限与分工关系。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
第四、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
第五、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业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的特征:
1. 理念的特定性
2. 体系的开放性
3. 内容的技术性
4. 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调整对象是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预防和医疗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人体健康,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以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且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主要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等。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法律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三、其他需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
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体系,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其他有关法律,提出新的立法项目,凡是实践需要、条件成熟的,适时安排审议。
完善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涉及领域广,按照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的精神,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社会管理、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时,也要总结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融入各项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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