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期房退房的条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买了期房 退房的条件 有哪些? 期房的 购房 者一般是不可以 退房 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商品房 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 商品房认购书 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 定金 。 (二)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 赔偿金 。 (四)按揭未获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 担保贷款 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五)先卖后抵、 一房二卖 或先抵后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 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六)面积误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质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 拆迁补偿 安置房 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九)迟延交房 实践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单项验收合格等)进行规避。 (十)逾期办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会对办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过办证期限未取得 房产证 ,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金。对此开发商一般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当长的办证时间(如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00天)进行规避。 期房也就是指预售的商品房,一般在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资质之后,那么就可以开盘预售了。而对于购房者来讲,购买预售的商品房虽然价格上面相对要便宜一些,但此时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相对也要大一些。所以购房者一定要考虑清楚,购买期房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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