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的表明付款义务的凭证。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出票人在制作票据时,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根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