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民诉解释单行本》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一百六十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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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05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2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权,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项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且第三人具有庭审答辩权。
法律分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物不享有权利,但由于判决结果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加入到诉讼中来的诉讼参与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关法律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三人不需答辩状,也无需意见书,但可参与庭审答辩、质证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