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候审开庭前让去一趟是怎么回事是收监吗

如题所述

是不是收监要,看案件性质及取保期间表现。

1、如果还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收监。开庭前让去一趟,取保期间传讯,属于正常的程序,比如交换证据,庭前调解等等都有可能。

2、如果在开庭前,法院可能认为不适合判决缓刑,要判决实刑,收监起来,以便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扩展资料:

案例:

河南沁阳“因病”取保候审肇事官员被再度收监

中新网焦作7月14日电(记者吴扬) 记者自河南沁阳市公安局获悉,“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河南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于日前被再度收监。

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据反映,事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才将王浩斌刑事拘留。但没过多久,沁阳市公安局又以“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为由将王浩斌取保。

王浩斌取保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及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的“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

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吕爱平强调,王浩斌年是仅28岁刚从武警退伍的军人,且通过公职人员招录的严格体检,根本不可能罹患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王浩斌的鉴定结论“绝对”存在人为操作因素。

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也曾认为,王浩斌取保候审的确存在诸多不正常的情况。

张南京告诉记者,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

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不能排除王浩斌的医学鉴定存在造假的可能!”

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事实上,早在3月中旬,沁阳市检察院及沁阳市法院已决定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但在此后长达三个月时间里没有鉴定结果。

13日傍晚,沁阳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任姓副局长电话中向记者证实王浩斌在二次开庭(7月8日)后不久即被警方再度收监,目前关押在沁阳看守所。但对再度关押王浩斌的原因,任副局长不愿意多谈。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河南沁阳“因病”取保候审肇事官员被再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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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1
  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如下情况才会解除取保候审,故如不是如下情况的,一般不会被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2个回答  2014-08-16
可能是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工作是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证人出庭名单,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询问各方意见,应该不会逮捕,如果要逮捕,直接出动法警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14-08-16
正常的程序,比如交换证据,庭前调解等等都有可能,总之去了就知道。换个角度,真是收监又怎么样?你打算跑吗?你根本没得选择,平静心态接受每一种可能的结果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8-16
不会是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