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进行结算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起诉施工单位,请求被告按照履行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义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支付价款和接收建设工程是发包人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结算是承包人的义务。这是关于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关于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用也都可以由承包人来承担。即使法院指定或责令一方提起工程造价鉴定,这笔鉴定费用也会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分担给双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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