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专家劳务费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现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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