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及手续如下:
一、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
二、开诊所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
2、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
3、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开诊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村卫生室的,必须要有书面申请书,并有当地村委及卫生院、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
3、申请人资质证明(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有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申请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药店,还需要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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