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权力

如题所述

我国中小学从1985年起一直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虽然此举把自主办学的权力下放到学校,但是,这种教育行政权力的下放往往只是下放到校长个人,而非学校本身。校长拥有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掌管学校的教学、经济、财物、人事大权,一时间,校长权力空前膨胀。这种没有约束没有监督的校长权力带来了严重弊端,有的校长把学校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对学校的财产有绝对的处置权,而任何人对此都无审查权。有的校长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排斥异己、打击报复,成为一校之“家长”,“校长制”变成“家长制”,甚至有人提出“校长负责制”成了“校长专制”。

教育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承载着传播文明、传授知识、培养健全人格的现代公民的使命。但是,如果校长都不具有现代化价值观念,他还能办好一所面向现代化的学校吗?直的我们每个学子家长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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