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如下:
1、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2、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固内从表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3、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4、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主管部门出县的产品鉴定合格文件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
5、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6、燃气管道穿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时,应单独进行试压;
7、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一条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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