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博士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补偿 10 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据北京日报,记者3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家务,称其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经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还贷金额等。,根据林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以外的事实,以及照顾妻儿的权益等。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折价款30万余元。15万元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结婚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学习的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赔偿10万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30余万元的购房款。共同存款15万元由双方平分;林先生支付谭女士经济补偿金10万元。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事的看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因一方的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在婚姻期间,在一定程度上由支付更多家庭服务并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支持的一方获得。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是对其个人职业选择、赚钱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应该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完善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从事学术和职业培训,可以推断主张的一方在家务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多支付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改善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判决丈夫赔偿妻子家务劳动10万余元。我觉得这种判决是很公平的,因为妻子为家庭付出的多,得到这笔钱是很合理的。
法院同意了妻子的请求,要求丈夫给她10万元家务补偿。法院的判决很公正,因为他们夫妻和他们的妻子都为家庭付出了很多。
最后妻子拿到了相关的家务补偿,拿到了10万元。可见这个男人这辈子真的不太了解他老婆。我不知道如何感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3-14
你说的肯定是得不到了你说的肯定是得不到了,也就是说当两个人结婚以后,一个人挣钱多,一个人挣钱少,如果有财产分割的话,都是平均分的,而不是说你挣得多,他挣得少,就不应该平分的,所以说你这种情况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第2个回答  2022-03-27
首先,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
其次,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男方给付女方劳动补偿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第3个回答  2022-03-27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家务,称其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
第4个回答  2022-03-27
丈夫博士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补偿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说明《民法典》是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对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全职主妇、主夫以及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可以推定出主张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