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需要消防开业前检查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2005年7月27日,公法〔2005〕241号)的规定,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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