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退休金2万 啥级别

如题所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总政治部等6部《关于军队干部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规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条件是: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以上人员在办理退休后,每月能够领取退休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费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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