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的历史发展

如题所述

自然辩证法的历史发展如下:

古代东方和西方的自然哲学,同自然科学的萌芽状态相适应,其中的唯物主义思想和辩证法思想具有朴素的、直观的性质。十六世纪以来西方近代实验自然科学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唯物主义哲学和唯物主义自然观相应地有了重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自然科学中首先得到充分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是力学,由于直到十八世纪自然科学总的来说还处于分门别类地搜集材料,进行研究而未发展到足以揭示自然界的历史发展和广泛联系的阶段,因而那时的自然知识处于狭隘状况,那时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带有机械的(力学的)形而上学的局限性。

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中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这同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是有联系的。但是,德国古典自然哲学尽管包含许多有见识的和合理的东西,却是以神秘的形式阐发的,在那里关于自然界的辩证法的思想,具有思辩的、唯心主义的性质。

这种自然哲学就其形式、体系和方法而言,是同自然科学分离并凌驾于自然科学之上的。从康德于1755年和拉普拉斯于1796年提出星云学说试图揭示天体演化的历史开始,形而上学的自然观被打开了第一个缺口。

十九世纪以来自然科学的一系列发现:维勒的尿素合成(从无机物得到有机物) (1826年),赖尔的地质演变论(1830年),施旺、施莱登的细胞学说(1838年、1839年),迈尔等人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1842年),汉堡她的比较自然地理学(1845年)。

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1859年),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门捷列夫的元素周期律(1869年)等等(其中能量转化、细胞学说和进化论被恩格斯称之为三大发现),使自然界的历史发展和普遍联系被日益提示出来,整个自然科学经历着从经验到理论、从分析到统合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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