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2-08
不可以。因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拓展资料: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应该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制定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人员素质、资信水平、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排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
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当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风险。这属于损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确保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出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导致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败,从而把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
(1)资格申请表。
(2)资源配置说明。
(3)管理制度和流程。
(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5)相关证明材料。
(6)业务可行性报告。
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的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每次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