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是什么具体怎么落实

如题所述

所谓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一意义上的税法律主义正是现代法治主义在课税、征税上的体现”。它要求税法的规定应当确定和明确。该原则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具有法的可预见性,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求短时间内将所有税种都制定法律,可能并不现实。更为理性的选择是分清轻重缓急,将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税种先行立法。在本轮税制改革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是主要推进方向。相比之下,房产税立法又更显重要。“营改增”主要是减轻税负,因此在人大立法之前,还可以通过国务院修改有关的税收法规的形式进行。而房产税改革则是要扩大征收范围,涉及到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同时,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改革,以此凝聚共识、减小阻力,以程序正当性保障目的正当性。有观点认为,《决定》中关于房产税立法的表述仅仅是指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条例》。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误读。《决定》中专门提出“加快房地产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就是表明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并且要加快立法进程。我们认为,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成为今后税收立法的标杆。
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原则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民意机关掌握税收立法权,以此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二是上升为宪法原则,以此规范立法机关的权力;三是站在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高度,打通“征税”与“用税”,将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均纳入法定的范围。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最为紧迫的任务还是实现第一阶段的要求,逐步将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都上升为法律。而在条件成熟时,还应积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将现行宪法第56条修订为:“公民或法人有依法律按负担能力平等纳税的义务。”同时,新增1款作为第56条第2款:“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能够为我国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打牢宪法基石,推动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与“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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