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如题所述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有:

1、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解决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

2、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3、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杜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扩展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现居民(村民)自治过程中与基层政权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可从两者的性质、职权和任务中考察。

一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可以依法参加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如协助直接选举、帮助代表联系选民等等;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施;要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监督基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权活动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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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4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它的组织形式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其特点是: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第2个回答  2016-05-27

1、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肋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3、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虽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的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沦决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的具有公约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 ---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可以是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而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凡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是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杜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振出机关作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3个回答  2019-07-0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