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从一重罪 哪些犯罪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一直没搞懂。
请问方家,有没有简单一点的解决办法?
举例说明最好。

  记住数罪并罚,其他就是从一重。
  基本上就一个选择题,放弃也无碍。
  参考:
  一、法定的“选择罪名”,不数罪并罚
  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其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例如,甲某仅有窝藏赃物行为的,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仅有销售赃物行为的,构成销售赃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窝藏又有转移又有代为销售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理论上一般称为选择的一罪。其实,相当于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视同同种数罪,只不过罪名不同而已。对于选择的一罪,通常按照行为特点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仅有销售赃物的行为的,认定为“销售赃物罪”。如果既有窝藏又有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窝赃、销赃罪”。依此类推。刑法中规定的选择的一罪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仅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他选择一罪的情况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运输、贩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的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等。
  注意: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未必都是选择罪名。同一条文中也可能并列规定数个“单一罪名”,各罪名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例如《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该条确立了两个罪名两构成要件,其一是刑讯逼供罪;其二是暴力取证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实施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类似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之侮辱罪和诽谤罪。

  二、法定或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第2款)。
  7—5(2003/二/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www.Examda。com)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CD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刑法》第241条第5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94条第3款)。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三、罪数小结
  (一)标准一罪及其处罚
  1.一行为、一结果、一法益、一犯意、一构成要件、一罪、一法律效果,这是常见情形,也是法律确定一罪最为普通的情况。
  2.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是最通常的做法。
  掌握的要领:无需特别掌握。

  (二)特殊情形1.酌情不数罪并罚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掌握要领:记住常见类型
  2.因法律结构的缘故而生的特殊情形。
  (1)法条内容重复交叉产生的触犯数法条的情形(法条竞合犯)。
  (2)数行为或数结果被规定为一罪或适用一个法律效果的情形(法定一罪)。
  (3)数关联行为被规定于一条文视同一罪的情形(选择一罪)。
  掌握要领:熟悉法条的规定,记住特殊情形。
  3.因司法习惯而产生的情形。
  对同种数罪在一并审理时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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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3
跟罪名无关,跟犯罪构成有关。
其实只要搞清楚了什么是一罪就比较好办了,数罪比较好简单。
一。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加重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以“非法拘禁罪”为典型;结果加重犯,也比较好记,主要看主观方面的意图,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指犯罪人本来是想对受害者进行故意伤害,但最终的结果导致了其死亡;想象竞合犯比较难一点,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种罪名,比如信用卡诈骗,实际上触犯了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从一重罪的原理,只能处一重罪。

二。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结合犯嘛,是指把两个罪名合起来成一个罪,我国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在+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惯犯就好理解了,比如赌博罪,以赌博为业,就把他所有可查证的赌博行为同归于一罪,而不分开起诉。

三。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和吸收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不断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比如到同一户人家那里偷窃多次,就合并起来起诉;牵连犯,就是指为了完成犯罪目的,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典型的就是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证件,则诈骗罪吸收伪造国家证件罪;吸收犯,是指对同一对象基于同一目的犯数种罪,从一重罪,比如甲谋杀乙,第一天没杀成,是杀人罪未遂,第二天过来把乙杀了,那么甲只成立一个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