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扩展资料: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崇明区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