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再婚家庭,各有一个女儿,还能再生吗?

如题所述

  各地情况不一样,比如在安徽,可以在生育一个;在广东,一般不可以。

  法律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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