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失去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罪犯享有权利的法律构成
(一)平等权。罪犯虽然犯罪了,但是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所决定的。罪犯的平等权主要有:1、申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2、控告和检举权。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3、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仍然依法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鉴定权等等一系列诉讼权利。特别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被追诉余、漏罪的,罪犯作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与上诉权。
(二)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例如,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罪犯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三)人身权利。广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分权、人格权、健康权及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如通信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我国罪犯的人身权利有:1、生命权。罪犯未被依法剥夺生命,那就应当承认并保护其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包括死缓犯的生命权;2、健康权。罪犯既然未被剥夺生命,罪犯就应在服刑期间享有健康权。在我国,罪犯的健康权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等生活待遇;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条件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不受刑讯或者体罚、虐待权。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以及受监管机关委托从事监管的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禁止他们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监狱法》在总则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5、通信、会见权。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6、宗教信仰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也宣布:“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不过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是指:“允许信教的罪犯在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与一般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范围上有所不同的。
(四)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监管人员不得索要和侵占;而且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机关代为保管,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此外,罪犯还依法享有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
(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等:1、劳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的劳动,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因此罪犯也应具有劳动权,《监狱法》第4、8、72条等,都是罪犯劳动权的具体规定;2、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罪犯同样享有休息权。《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要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权。《监狱法》第37、73条对罪犯及刑释人员获得物质帮助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4、受教育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也有双重属性。对罪犯来说,一方面这是权利,是罪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这又是义务,具有改造的强制性质;5、文化活动权。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监狱法》规定,对有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奖励;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在结婚方面,虽然我国有的行政规章或其他内部规范不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结婚,但在狱内是否可以结婚,法律未禁止,实践中也有罪犯在狱内结婚的例子。在离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其离婚自由不受任何干涉。
(七)其他权利。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如罪犯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书的权利;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犯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等。另外减刑、假释是否属于罪犯的权利,目前争议较大,本人认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改造表现成绩的一种刑事奖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具有权利的自由性,因而不是罪犯本身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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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06
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这是为了对其进行惩罚,也是剥夺其进一步犯罪的条件。
关于失去人身自由的范围,司法部于1990年的《罪犯行为规范十不准》是这样规定的: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赙;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持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12
吃喝拉撒睡觉 ,各种自由
第3个回答  2024-03-08
最重要的是剥夺了一个人在服刑期间的两性生活权,和繁殖权。在监狱里不能找老婆 也不可能怀孕。这两个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别的都是次要的。
第4个回答  2018-02-28
所有犯人反省,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