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采用工位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是经过所在区管委会允许设立的创业园,或者经苏州市场监督局批准成立的才可以。同时入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2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的,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
十二、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企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需经许可审批事项除外);
(三)研究和实验发展;
(四)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五)文艺创作。
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