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办法

如题所述

(1998年修订稿)
为鼓励护理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护理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奖定名为“护理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本奖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人才成长,表彰政治思想。科学道德。学风好,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同行中可为榜样的优秀护理工作者。
第三条评选范围:从事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的护理学会会员。
第四条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护理专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优良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取得护理科研的成果,并有推广和实用价值,其成果发表后被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2.在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会工作实践中,勇于创新,已取得技术革新成果,对提高护理质量,促进病人康复,加速护理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有利。经推广应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发。每届授奖不超过50名。其中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30名,各推荐单位应于评选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推荐材料。
第六条评选程序:本奖系在各地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作为推荐单位,各有关部委及军队系统也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护理学会,由其根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议后,推荐入选。经中华护理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由中华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
第七条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奖章(奖杯)和奖金(由原筹集的振兴中国护理事业基金利息提供),通报所在单位,并在《中华护理杂志》宣传报道。
第八条上报中华护理学会材料包括:
1.推荐表一份;
2.主要成果和业绩及证明材料一份;
3.专家推荐表二份。
第九条推荐材料要求:
1.证明材料: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风方面的内容,事迹应附材料。
2.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鉴定。
3.成果之论文须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
4.成果及论文应为主要贡献者并为第一、二作者。
5.专家推荐表应由不同单位并对推荐人及其成果比较了解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两位专家填写。
6.推荐表由各推荐单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填写推荐意见报中华护理学会。
第十条推荐人数:各推荐单位由评审组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后确定,各省护理学会上报总会奖项最多不超过6项。
第十一条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厉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奖自1993年开始颁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护理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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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