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费基数

希望大家能够参照以下内容给予回复,十分感谢!

三、XX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费基数
1、XX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
2、社保缴费基数
企业:以职工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作为2010年度五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上限9023元,下限1050元。
2010年1月1日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新录用单位可按该职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申报变动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变动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年终进行清算,年终清算时根据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当年预拨金额与实际缴纳金额之间的差额,在下一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调整。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申报按企业口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1365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应按昆财字[2009]292号第五条第6款要求办理,即: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苏财行[2007]2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在规范津贴补贴后,原以工资为基数计提或缴纳的有关经费、费用,目前暂按规范前的计提或缴纳基数及规定比例计算。
由此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在职职工以2009年11月的月工资(不含奖金、房贴)作为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工资进行申报,奖金由社保中心按规定统一计算,年度内工资基数有调整的,养老、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到大厅机关事业业务窗口申报办理,医疗保险不作变动。上述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申报按企业口径执行。
退休职工: 养老保险实行本地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将由社保中心按其2009年12月的月养老金金额推算全年总额作为2010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入基数,单位不再另行申报。养老保险实行条线管理的单位需申报退休职工2009年12月的月养老金金额,由社保中心核定后推算全年总额作为2010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入基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需申报退休职工2009年12月的月养老金金额(不含奖金、房贴),由社保中心核定后推算全年总额作为2010年度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入基数。

经镇江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63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2016年社保基数2170-12820元。

可以登陆镇江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http://www.hrsszj.gov.cn,随时查询。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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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2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