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公司做了三年半,年底无缘无故被辞退,我该怎样拿到我应得的工资?

我在一外贸公司做了三年半,年底无缘无故被辞退,没告诉我任何理由,在过年放假的最后一刻说要我走人,并且只补偿我一个月薪水(注:有给我应得的上班工资和一个月薪水的年终奖金),听说象我这种情况可以获得三个半月的薪资补偿,是这样的吗?请问具体该怎样做?另外,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我们签劳动合同,也没办过社保,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所有同事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都不敢讲,现在我已经离开公司,我想为我的同事寻求法律的保护和争取他们应得的福利,不想让他们也象我一样落得今天的苦果。

是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你入职三年半了,是可以得到3.5个月的经济赔偿的。如果没有给你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的,这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自你入职起,一年内是按双倍工资支付给你的,如果没有购买社保,那必须帮你补交社保的。这个问题,如你想得到赔偿,你必须要有工作证,入职表之类的。还有辞退书等。如果没有你也可以打电话给你原来的主管和同事,并录下音。然后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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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30
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者可以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大于三年半需要支付8个月工资,小于三年半需要支付7个月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的年终奖。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