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一天工作12小时是否合法?

现在的情况是,早上8点上班,晚上7点多8点下班,没有具体的下班时间,每天不同。一周工作6天,有一天休息。每周肯定超过40小时。由于是实习生,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上面没有工资,只有每个月3000的实习补贴,然后还有说具体的补贴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是背景

我查询过相关的劳动法,每天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然后允许加班3个小时。这3个小时要不给补休要不给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的1.5倍,但是由于协议只有补贴没有工资,那么这个加班工资是怎样算的呢?然后每周超出40小时的时间又是怎样算的呢?

然后就是,劳动法上好想并没有说明吃饭时间有无计算在内,如果公司说吃饭时间是3个小时,所以每天实际工作只有8个小时,这样算是复合规定还是违反规定?

然后就是公司说,你只要从8点上班上到12点,然后下午5点上班到晚上9点,这样可以吗?还是说这样也会违反规定?

希望大家可以回答我这3个问题,谢谢了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作12小时肯定不合法。

另外根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一周六天都是12小时肯定违法。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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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8
不合法的解释太片面;我国现时实行三种用工制度
1.8小时定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工时制
连续用工多少小时,月加班加点时间,休息总时长是一样的,所以,回答你不合法只是复制粘贴。你仔细看劳动法,500多页。
不过,没有劳动合同本身就不合法。
第2个回答  2015-12-06
  劳动法关于做12小时工作做1休1是超时,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追问

这些我都看过,那么我第一,第二,第三个问题并不能完全套入劳动法,这个要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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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1-09
有人管吗?我在佳科上12小时时,还连24小时一点补助也没有。没有人管,劳动局是他家开的吗吗?
第4个回答  2021-08-20
合同上规定上12个小时合同还不给我们。同时合同上还没有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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