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没收了我的电瓶车和经营物品,且没有开具任何票据,或者暂扣单,只是口头告知7天后,到大队处理,是否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还有,城管把我的车扣押在社区里面,第二天我去的时候车上什么都没了,后来到执法队询问,说他们把车上的东西给了福利院(我知道被他们私吞了),此前他们没有一个人跟我说过把东西拉走(经营物品),请问他们有权私自处理我的经营物品吗??是否可以依据上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来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大官司可以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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