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隐瞒精神病的处理问题

女方患有精神病,女方在女方家的教唆下对男方隐瞒尚未治愈的精神病(只是临床治愈,但不能停药,初步调查是后天的狂躁症),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仍偷偷地不定期的服用精神药物,并且还有住院情况(隐瞒),现在断药两月病情爆发,事情败露。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无意见,但女方家属表示想要孩子(1岁2个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了无效婚姻?是诉讼离婚好一点还是协议离婚好一点?本来想协议离婚,但考虑到女方家行为过分,想考虑诉讼离婚,彻底断绝关系,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好一点,担心以后女方反起诉男方的离婚协议无效和孩子也有遗传的后患。
补充一点,事情败露发病已经是第三次,先前已经发过病住过了两次精神病院。分别是在09年中,13年初和14年中,而建立婚姻关系是在12年底。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婚姻无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你好,请看如下解答:
首先说,女方患有精神病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了无效婚姻的问题,这个根据婚姻法规定,不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婚后已经治愈了,只是不彻底而已;
第二、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诉讼离婚与协商离婚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是解除了婚姻关系,最终都得民政机关婚姻登记变更;
第三、至于担心以后女方反起诉男方的离婚协议无效和孩子也有遗传的后患,这个没有必要担心,法院不会支持它们的;
第四,女方在女方家的教唆下对男方隐瞒尚未治愈的精神病,这个问题,就更不好理清了,婚姻本来就是欺诈的艺术。况且中国人现阶段的道德品质处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最低点,诚信就不要讲了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