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患有精神病,女方在女方家的教唆下对男方隐瞒尚未治愈的精神病(只是临床治愈,但不能停药,初步调查是后天的狂躁症),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仍偷偷地不定期的服用精神药物,并且还有住院情况(隐瞒),现在断药两月病情爆发,事情败露。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无意见,但女方家属表示想要孩子(1岁2个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了无效婚姻?是诉讼离婚好一点还是协议离婚好一点?本来想协议离婚,但考虑到女方家行为过分,想考虑诉讼离婚,彻底断绝关系,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好一点,担心以后女方反起诉男方的离婚协议无效和孩子也有遗传的后患。
补充一点,事情败露发病已经是第三次,先前已经发过病住过了两次精神病院。分别是在09年中,13年初和14年中,而建立婚姻关系是在12年底。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婚前女方故意隐瞒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