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作中猝死的法律责任问题

我老公是昨天到一家新工厂上班的,去了之后并没有马上投入工作,只是在宿舍和我收拾收拾而已,今天早上才开始工作的。中午饭后才和大家一起吃了西瓜,一点问题都没有,可是我刚离开不到30分钟,就听说我老公昏了。我马上去了现场,发现我老公在厕所旁口吐白沫,裤子也被尿打湿了,脸色已经发黑了。马上通知了工厂的人员送去了医院,可是去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了,前后不到30分的时间,医院给出的死因是“死因不明”。我们连劳动合同也没来得及跟工厂签,太突然了。想请教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这种情况该谁负责呢?企业方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但是我老公本来就有点呼吸道的问题,而且一直都在用药。今天做了法医尸检了,具体的报告要4周后才能出来,但我看到了他的肺上没有一点血色,而且有7、8个乒乓球一样的水泡,法医说是“肺大泡”,多半这就是死亡的原因了,可能因为我老公本来就有肺部的毛病吧。这对这件事的责任划分有具体影响吗?

在不明原因的死亡事实面前,老板是很难直接被认定为所谓的“工伤死亡”负责的。

建议去查查《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说明,白皮的,新华书店有卖。下面有个和你的情况类似(有时间差和疑似死因)的例子,希望有所借鉴:

他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

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

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 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

该县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后,经过对案件认真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特殊工作性质,无法界定其工作何时完成、何时下班。对于饮酒,从双方提供的材料证明白某无醉酒现象,医院出具的证明也无醉酒记录,所以推断白某非醉酒导致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分析:

在此案中,有两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其一,“工作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可根据白某的工作性质来界定工作时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笔者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具体划定,不应按一般的上下班时间确定。根据工作性质具体划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里的具体就应该是合理的划分,合理划定工作时间,即用“合理的时间”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工作时间”。在此案中,白某从事稽查工作并接受单位的领导和安排,“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需要连续工作,稽查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这就决定了在白某的工作时间上不能适用标准工时制度,无法界定其工作何时完成、何时下班。由于白某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所以其午间用餐时间应属工作时间,因此,应认定白某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其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其中的“醉酒”应怎样理解,到何种程度为“醉酒”,是否必须以明确的医学鉴定为准。笔者认为,关于“醉酒”的认定,一般应以医学鉴定为准或者以神志是否清醒界定。在此案中,白某是在午餐(其间曾饮酒)过程中突发脑干出血而死亡。但因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似乎太过牵强,其关键在于对“醉酒”的认定。大量饮酒就是“醉酒”吗?学理上讲“醉酒”,又称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白某饮酒时同桌饮酒的其余几人证明:白某当时虽饮酒,但无醉酒迹象,神志清醒。医院出具的白某医疗证明中有关饮酒的论述为“有饮酒,无明显呕吐”,而并无醉酒记录。死亡病因载明为“突发脑干出血”,根据学理上的解释只有饮酒过量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时才为“醉酒”,因此,笔者认为,一般首先应以明确的医学鉴定为准,没有明确的医学鉴定的,应以神志是否清醒确定是否“醉酒”,而不应仅以喝酒的数量推测。

这里有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醉酒与否的临界点不清,而在法学领域临界点往往也不是那么清晰,而是一个范围,需要法律工作者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思维理性地去分析把握,作出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裁断。

(下面这个网站也挺适用,可以去看看,最好还找律师咨询一下,落实一下细节,祝早日解决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LABOURNET.COM.CN《中国劳动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7-13
工伤认定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zf/200405/20040505212509.htm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丈夫的情况属于视为工伤1)的情况。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你现在一定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因为,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是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就不构成工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7-11
按你所说这应该属于工伤,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你可以要求企业赔偿你老公的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保护20年),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你老公有孩子或老人你有没有劳动收入你们全家靠你老公收入那么你可以申请)。

我想你现在要做的有几件事情:

1、你要搜集你老公在工厂上班的证据,找你老公的工友们出证言。这个一定要快,适当的时候采取一下录音,录象。

2、找单位领导谈话能证明你老公确实已经在该工厂上班。

3、你老公是在工厂内死亡的。

4、公安局勘验现场的证明。

5、你最好进行法医鉴定,找出你老公的死因。这个很重要。一定是你们那里有权威的鉴定机构。

现在还不能确定你老公到底是否属于工伤还有你们没有和工厂签定劳动合同。你具体要找个律师好好咨询一下。
补充一点:
你老公是在哪里吃的饭,是否是该工厂提供的伙食。此事很难以工伤为由让工厂赔偿,前面我已经说过了,你没有和工厂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工厂赔偿也只是一部分,不会全额赔偿的。总之法医鉴定很重要(注:不是医院的诊断书)。只有法医鉴定的结果才能查清你老公的死因,如果是本身的疾病,或是其他与工厂无关的原因那么工厂只能给你道德赔偿。
我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请不要怪我说话太直接。尽快搜集一下证据,能和工厂调解最好,实在不行就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06-07-12
企业赔偿,视为工伤,请收集证据,如果没有签合同,则要举出事实证明你已经是该工厂员工
第4个回答  2006-07-10
属工伤死亡,你虽然没签正式合同,但已经是事实员工了,当然应有用人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