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4-06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中文名
国际私法
外文名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提出人
谢夫纳
提出文献
《国际私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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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名称介绍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唯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
第2个回答 2021-04-07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探究的一般过程是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开始的,发现问题后,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的答案作出假设.设计探究的方案,包括选择材料、设计方法步骤等.按照探究方案进行探究,得到结果,再分析所得的结果与假设是否相符,从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一次探究得到正确的结论.有时,由于探究的方法不够完善,也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在得出结论后,还需要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探究实验的一般方法步骤:提出问题、做出假设、制定计划、实施计划、得出结论、表达和交流.
科学探究常用的方法有观察法、实验法、调查法和资料分析法等.
观察是科学探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科学观察可以直接用肉眼,也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仪器,或利用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工具,有时还需要测量.科学的观察要有明确的目的;观察时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并及时记录下来;要有计划、要耐心;要积极思考,及时记录;要交流看法、进行讨论.实验方案的设计要紧紧围绕提出的问题和假设来进行.在研究一种条件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时,所进行的除了这种条件不同外,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实验,叫做对照实验.一般步骤:发现并提出问题;收集与问题相关的信息;作出假设;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并记录;分析实验现象;得出结论.调查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制订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有时因为调查的范围很大,就要选取一部分调查对象作为样本.调查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对调查的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有时要用数学方法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资料也是科学探究的常用方法之一.收集资料的途径有多种.去图书管查阅书刊报纸,拜访有关人士,上网收索.其中资料的形式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像资料等.对获得的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寻找答案和探究线索.
第3个回答 2021-04-07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并恰当地运用判例。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①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②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③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④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⑤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⑥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⑦关于海事的公约。
⑧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⑩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后一种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后来经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从而在国际上起着统一实体私法的重要作用。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
第4个回答 2021-04-07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②冲突规范。
③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然而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并恰当地运用判例。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①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②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③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④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⑤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⑥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⑦关于海事的公约。
⑧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⑩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4)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国际私法的后一种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商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后来经过统一编纂和解释而变得更为准确,从而在国际上起着统一实体私法的重要作用。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一般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公平与善良原则及特定学者(或学派)的学说,亦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只看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是否有这样的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