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1年在江苏当兵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同乡小战友:六级残疾军人安置工作与否并不是江苏省的事情,而是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在2011年10月以前,依据建国后国务院的规定和《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实行的是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唯一对于农村残疾军人照顾的是《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一可有可无的规定:“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而到了2011年11月起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对于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已经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改变:并不依据城镇、农村兵源决定安置工作了,而是依据法规的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