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法院是否能不予采信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不予采信,并可应当事人申请予以重新鉴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院也不认定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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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18
可以,只要该鉴定不科学不客观
第2个回答  2018-10-11
一审法院非要、第三方才能判决。法院委托鉴定,一审采信。后上诉驳回重审。重审未采信鉴定结论,理由鉴定所未到庭。后又上诉中院。鉴定所到庭,还是未采信。向这种鉴定费用谁买单。!!你怎么看
第3个回答  2015-07-17
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