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相对不起诉,被害人能提起自诉吗

如题所述

可以,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关于关于检察院不起诉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垫江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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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不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和公安,你说的根本不属于自诉案件。不过可以向本地检察院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追问

故意伤害案件,打致轻伤,检察院已不起诉处理(相对不诉)。被害人能否自诉?

追答

可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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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7
检察院不起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也可以提起自诉。只有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只能申诉不能自诉。而且公诉转自诉的,不得调解,不准反诉?
被告人对酌定不起诉不服的,因为是有罪不诉,还是背了个有罪的皮皮,不好听,所以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服酌定不诉的,不能自诉,因为被告人不可能去告被害人,所以只能向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申诉。别听上面这些人讲的,这些人毛都不懂
第3个回答  2019-07-16
不能自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此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未成年人较轻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
第4个回答  2014-02-27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追问

能否提起刑事自诉?

追答

不清楚具体情况如何,如果检察院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话,应该是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了。
贴下刑事诉讼法条,参考下有没有符合你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