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满意给加分!!

  二、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三、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因超出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如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不服此类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四、在行政复议法中,国家行为未排除在复议受理范围之外。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针对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中受案范围的其他规定,虽然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有所区别,但许多都包括在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之内,没有超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是否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有人认为,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并未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不管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何规定,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依照行政诉讼法”当然包含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所以,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是强调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终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应理解为,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朝着不断扩大的趋势发展,但目前而言,扩大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来具体实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可以申请行政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6-04
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怎样啊,老兄,俺回答的还全不?既简练又全面啊,^_^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