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有了解过一点法律,或者是看过法制节目,想必对“死缓”这个词,都不会太过于陌生。
对于“死缓”,我们很多人都是不大能够理解的,特别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心里会有些难以接受,为什么一些罪恶之人,明明是判的死刑,却不立即执行,反倒要缓期两年,让受害者家属心里不能早日得到安慰呢?
其实是我们不大了解其中的深意。之所以死刑缓期执行,其实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刻执行死刑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固定为两年。
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这样做,既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一些罪犯想要改过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人一个最后机会。
这是一个比较人性化的制度。而且这样一来,不立即执行死刑,可以让一些误判的人,有机会为自己进行一个申诉,还他们一个清白,减少误杀的几率。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也都是有利的,还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当然,这样的制度对受害者来说会比较难以接受,但我们的法律制度一直都在完善,要相信总有一天法律制度会考虑得更加全面,减少漏洞,更加接近完美。只能说接近完美,因为我们都知道,要做到完美无缺是非常难的,特别是法律制度,很难顾及所有人的需求,我们要学会接受,并帮助完善它,遵纪守法,遇到问题也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