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我觉得有点不明白,是不是,
原来政策:委托方(境外企业)→我(货代公司)→国际运输单位+港口码头等,符合这个流程及其他收付款等规定,可以免增值税;
现在政策:委托方(境外企业)→我(货贷公司)→其他货代公司或国际运输单位+港口码头等,符合这个流程及其他收付款等规定,我可以免增值税?还是我和其他货代公司都可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 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十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分析: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享受免税政策。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这条规定货代企业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要享受免税优惠,货代企业需进行衡量后再做决定,因为如果开普票的话,客户无法取得专票抵扣,会不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虽然免税政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货代企业还必须慎重作出选择。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分析: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方可享受免税,此条规定也算合理。本条追溯适用的影响不可低估,因为该规定有望使纳税人获得大量的已缴增值税退还,但同时这项举措可能带来的商业影响亦需审慎考量:即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将如何进行追回;获得退税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服务接受者之前已负担的增值税款退还给对方。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06号文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导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总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具体为: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详细参考神州财税网法规库: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61追问

看到条文了,但还是有些不明白:

    文中第三条

意思是:签定的合同,只要体现 起运地或目的地是境外的,那么一代二代三代都可以根据合同来申请免税?

2.文中第四条

  这部分不理解。能否举例说明下。

3.文中第七条(二),备案资料中的“2.“

 意味着只能一级货代才能备案?(是不是只有一级货货才能取得商务部门的备案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

4.是一项业务收入、成本全结束后,按每份合同备的?业务可能会跨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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