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材料
某项目经理部承接了一项商业大厦综合性工程,并将其中的部分工程按合同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期间发生如下事件:
1. 项目总工组织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监理单位;
2.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签订了安全协议,协议中有关安全责任的规定:“分包方要注意作业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总包方不负任何责任”;要求专职安全员在基坑施工期间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3.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例会,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提出了的具体要求,强调了由于项目合同工期紧,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定要做好索赔资料,要求工期延期;
4. 根据多年经验和办法,采用满堂支架搭设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支架,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承重杆件发生形变、失稳、导致支架坍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派专人协商、处理伤亡工人的后事,为加快进度、节约成本,其余人员准备于第三天继续组织现场施工。
根据上述事件分析回答一下问题
1.上述事件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给出正确做法。
2.事件4中的事故属于几级安全事故?
3.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如何处理?
4.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你好,谢谢你的解答,我还有一点疑问2人死亡、1人重伤为什么属于一般事故呢?
重大事故是什么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工程也有安全事故条例, 划分标准基本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