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人才市场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约定试用为三个月后,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小明在人才市场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合同,约定试用为三个月后,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后被正式录用,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到公司一直为给他缴纳社保并多次拖欠工资。合同期满后,公司还欠他三个月的工资。问∶1小明与韶关某公司签订的试用合同是否合法?有何法律后果?2针对该公司未给小明缴纳社保和多次拖欠工资的行为,小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理解?3小明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向该公司追讨拖欠工资?为什么?

1、可以签订试用合同,但是试用期不对,合同期在1-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
2、小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小明不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有个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不受理或者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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