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涉及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包括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者行动在内的多种制度和机制。这一过程是对政府调控的补充,体现了社会互助的精神。初次分配指的是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例如工资和股市收益。再分配则是通过政府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的收入调节,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获得的养老金、医疗保险补贴等。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分配则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平衡,而第三次分配则通过社会互助形式实现财富再流动,旨在促进社会公平。
例如,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帮助灾区人民或困难群体,企业家和公众人物设立奖学金和慈善基金,都是第三次分配的典型表现。政府为推动第三次分配,会实施一系列鼓励措施。例如,所得税法为慈善事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同样可以扣除。第三次分配完全基于自愿,不具备前两次分配的强制性,被誉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因此,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更多地需要改变人们的观念,而非仅仅依靠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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