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如题所述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您是签订了半年临时工合同的员工,且合同期满后公司以裁员为由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您在工作满六个月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首先确定您的月平均工资,这指的是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以及各种直接支付给您的劳动报酬。然后,根据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补偿金额。如果您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如果您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您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此外,如果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您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 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您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您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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