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体及政体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一个国家的性质是这个国家的国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这个国家的政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指的是每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男女、无论民族,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任何选民都没有任何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就是选举人民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则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就是由代表选代表。
4、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实行无记名投票,这种民主方式,民主性较强,选民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影响,按照自己的意愿,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还可以投其他人的票。无记名投票是选举人监督、批评被选举人的一种有效手段。
5、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选举不流于形式。我国《选举法》还进一步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举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