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金领取几个月

如题所述

青岛失业金领取的月数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在青岛市有最高月数限制,个人累积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可与新申领的月数合并计算,累计领取月数上限为24个月。这规定旨在确保失业者在一定时间内得到经济支持,同时控制领取期限。
失业金的申请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非自愿失业者;
2、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费满一年的个人;
3、已经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
4、非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失业的人员。
综上所述,青岛市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累计领取月数包括个人之前累积的月数和新申领的月数,但总领取月数不得超过24个月,这一措施旨在在确保失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必要的经济援助的同时,对领取期限进行合理控制。
【法律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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